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民法典包罗万象,被誉为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。中国建设报特推出“一典一点看”专栏,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。
【今日“一点”】
“跳单”
“跳单”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服务后,绕过中介人,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。有的学者将“跳单”分为可归责的“跳单”和不可归责的“跳单”。今天,我们就来看一下根据民法典,“跳单”行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。
【法律条文】
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:
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,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。
【条文释义】
本条是关于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规定。委托人实施“跳单”行为须承担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后果。本条规定的“跳单”,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,利用居间人提供的订约信息或者媒介服务,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,其目的是规避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义务。
委托人的行为构成本条规定的“跳单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第一,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务。第二,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。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订立合同,并未通过中介人,或者委托人在中介人之外,又委托其他人从事中介服务,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。第三,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订立,主要是由于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,或者说合同订立与中介人的中介服务具有因果关系。
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,委托人委托多个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,多个中介人为其提供交易信息或者媒介服务,委托人最后选择其中一个中介人,通过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。此时对其他中介人来说,并不构成“跳单”,因为委托人具有选择最满意、最合适的中介人的优质服务并通过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权利。